《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員工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
|
||||
(北方人勞〔2013〕06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系統員工從業行為,落實崗位職責,促進員工遵章守紀、依法經營、廉潔從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全體員工及公司總部直接管理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責任追究,是指員工在工作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或在履職過程中發生失職、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毀等不良后果,但尚未構成犯罪而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違規必究、懲教結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黨員員工受到責任追究,同時需要黨紀追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及適用 第六條 責任追究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批評教育。主要包括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二)行政處分。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留司察看、開除。 (三)崗位處分。主要包括崗位降檔、降級。 (四)經濟處罰。主要包括降低年度績效結果或扣減年度收入、沒收違規所得、責任賠償。 根據責任追究情形和造成實際損失及影響程度,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采用,也可合并采用。 給予行政處分的(警告除外)應同時進行崗位處分。 經濟處罰按累計處罰數額執行。 被司法機關刑事逮捕并判刑的,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責任人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人:指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直接操作、經辦人員或造成損失的人員。 (二)直接領導責任人:指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部門的主管領導。 (三)主要領導責任人:指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部門的主要領導。 第八條 進行責任追究時,視責任人主觀、客觀、主動、被動情形,根據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大小,結合責任人的態度、責任追究的效果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確定追究方式和處罰程度。 (一)對直接責任人 1.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降低當年一個績效等級的處理或處分; 2.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當年兩個績效等級、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3.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嚴重的,給予當年績效考核不合格、撤職或留司察看處分; 4.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司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直接領導責任人 1.直接下屬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2.直接下屬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當年一個績效等級(調減年度收入5%至10%)或記過處分; 3.直接下屬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當年兩個績效等級(調減年度收入10%至20%)或記大過處分; 4.直接下屬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當年績效考核不合格(調減年度收入20%至40%)、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領導責任人 1.本單位人員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 2.本單位人員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較重的,責令作出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3.本單位人員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當年一個績效等級(調減年度收入5%至10%)或警告、記過處分; 4.本單位人員出現須追究責任問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降低當年兩個績效等級(調減年度收入10%至20%)、記大過或撤職處分。 (四)違規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沒收違規所得;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可量化的最低間接損失。 (五)受到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的人員,年度內不能評優;受到撤職、留司察看處分的人員,兩年內不得提拔或晉級晉檔。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于追究: (一)非主觀因素且未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三)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主動退賠全部違法違規所得的; (五)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六)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七)按照有關議事規則,證明在有關決策表決時曾提出有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的; (八)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加重追究: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且無法補救的; (五)在處分期間,又有違規違紀行為,應受到追究的; (六)拒不退還違規所得或拒不賠償經濟損失的; (七)單位在工作中發生應追究責任的問題時,應報告而未報告,或有意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八)有其他干擾、妨礙調查行為的。 第十一條 員工受到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問題的提出 (一)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在檢查、指導、監督等工作中發現系統內單位有應追究責任事項時,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門口頭或書面提出,同時報公司紀檢監察室。 (二)任何單位在工作中發生有應追究責任問題事項時,應及時告知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問題事項歸口管理部門。 (三)系統內員工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應追究責任問題時,應及時向本單位或總部紀檢監察部門或問題事項歸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問題的受理 (一)由單位提出的責任追究問題,由與問題事項相關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部門受理,屬廉潔自律、廉潔從業和違法亂紀事項的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二)對群眾舉報的責任追究問題,原則上由紀檢監察部門受理,有工作需要的,問題事項歸口管理部門配合受理。 (三)子公司提出或舉報的問題,涉及總部人員或子公司領導人員的,由公司紀檢監察室受理,有工作需要的,子公司配合受理。不涉及總部人員或子公司領導人員的,原則上轉回子公司按其程序辦理,子公司處理結果報公司紀檢監察室備案。 第十四條 在15個工作日內,問題受理部門應全面聽取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完成核實、調查、取證等工作,實事求是地出具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商有關單位確定是否需要追究責任,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向擬被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反饋。擬被追究責任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在5個工作日內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工會提出申訴。工會要組織專項工作組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提出申訴處理建議,與公司人力資源部等部門和當事人溝通。 第十六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商紀檢監察室等有關部門結合工會專項工作組對申訴的處理建議,協商確定處理方案。方案應寫明有關調查事實、責任追究依據、追究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期間,按規定需提前向工會說明情況征求意見的,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落實責任追究事項,按分級分類原則辦理 (一)按行政處分方式追究責任的,由人力資源部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審批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落實。 (二)按經濟處罰方式追究責任的,由人力資源部報公司薪酬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審批,審批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落實。 (三)凡涉及廉潔自律、廉潔從業和違法亂紀問題須追究責任的,由公司紀檢監察室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審批后由公司紀檢監察室落實。 (四)按批評教育方式追究責任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室根據具體事項內容予以落實。 (五)有關責任追究事項需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的,以追究責任人為主要內容的通報,由人力資源部門行文發布;以廉潔自律、廉潔從業和違法亂紀問題為主要內容的通報,由紀檢監察部門行文發布。 (六)責任追究涉及子公司非領導人員的,按程序責成子公司落實。 第十九條 公司作出開除員工處分,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若有異議,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室將被追究責任人員的有關材料歸檔備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屬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策。公司各單位應嚴格執行《中國北方工業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北方辦〔2012〕101號),主要領導是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按照《中國北方工業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貫徹落實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選人用人制度、政策規定,注重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嚴格標準、規范操作。 (一)公司管理的領導人員和專家崗位人員任免,公司向控股、參股公司委派、變更股東代表,推薦、變更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層人員等事項,嚴格執行《中國北方工業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北方辦〔2012〕101號),違反者按該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二)在人員招聘、競聘工作中,各單位和員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更改公司批準的招聘計劃和規定進人,所進人員在數量、專業、學歷等方面與公司批準計劃和相關規定不符的; 2.無招聘或競聘管理制度,未建立有效的考察方法和規范的考察程序,招聘、競聘工作隨意性大的; 3.有招聘、競聘管理制度,但不按規定開展工作,個人指定人選的; 4.不按規定條件、方式和程序招聘、競聘,導致選人失察失誤的; 5.招聘、競聘工作中以任何形式收受應聘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公司有關招投標法規和采購管理制度規定。在工程、物資和服務采購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物資和服務采購工作 1.將應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不通過招標而發包的,或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擅自改為邀請招標的; 2.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的,或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的,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3.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超出補償印刷、郵寄等成本支出,為個人牟取利益的; 4.招標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公司規定的,或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編制中作出損害公司利益規定,為特定關系人或個人牟取利益的; 5.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或在定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或擅自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為特定關系人或個人牟取利益的; 6.投標人不足規定數量擅自開標而未組織重新招標的; 7.違反規定,操縱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或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影響評標委員會成員傾向特定投標人,使特定投標人獲得利益,并牟取私利的; 8.不按規定審查投標單位資質,或對投標單位資質審查不嚴謹,使不具備條件單位中標的; 9.在評標機構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者開標后新增報價單位成為中標單位,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機構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10.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實施其他限制正當競爭行為的; 11.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或在招標過程中挪用投標保證金,牟取私利的; 12.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關于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不一致,為中標人或個人牟取利益的; 13.招標文件管理混亂,招標過程中資料不完整,工作結束后,存檔資料不齊全,對后續項目檢查、后評估工作造成影響的; 14.其他違反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招投標相關制度規定的。 (二)對可不進行招投標的工程、物資和服務采購工作 1.違反公司采購流程進行工程、物資和服務采購,為特定關系人或個人牟取利益的; 2.違反公司規定干預工程、物資、服務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為特定關系人或個人牟取利益的; 3.與工程、物資和服務采購的供應方私下接觸,以任何形式收受其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超過規定范圍透露與采購有關的信息的; 4.與工程、物資和服務采購的供應方串通抬高采購價格,收受回扣的; 5.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物資和服務采購標準,為特定關系人牟取利益,并收受其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6.為牟取個人私利或違規操作導致采購劣質或質量不合格產品和服務,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的; 7.其他違反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采購相關制度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公司有關合同法規和管理制度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簽訂合同未按規定審查和報批的; (二)與不具備相應資格資質的單位簽訂合同的; (三)應簽訂書面合同而不簽訂書面合同,或沒有書面憑證就予以結算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將關聯交易項目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五)因不負責任被詐騙或導致合同無效的; (六)應該履行的合同由于失職而沒有正確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七)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簽訂傭金協議或支付傭金的; (八)與相關方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九)以任何形式收受合同相關方、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和制度規定。在國有資產處置、投資和權益管理等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報批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或產權的; (二)未按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國有資產或產權交易的; (三)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未經審計、評估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或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與受讓方串通,以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或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在未清償轉讓企業對公司應負債務,或未解除公司對轉讓企業或有負債的情況下轉讓企業產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產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 (七)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利益關系人經營的; (八)向公司隱瞞、截留國有資本收益或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故意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的; (九)其他原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公司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員工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廉潔自律和廉潔從業有關法規、制度規定。在經營管理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 (二)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 (三)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的;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企業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 (六)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 (七)違反“收入唯一”規定,未經批準在公司核定的薪酬之外領取收入,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的; (八)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向請托人出售以上物品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九)收受請托人提供干股的; (十)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進行其他“合作”投資,或者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而獲取“利潤”的; (十一)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 (十二)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十三)要求或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 (十四)授意請托人以各種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 (十五)約定在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 (十六)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 (十七)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十八)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的; (十九)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標準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的; (二十)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或公司利益的。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單位紀檢監察人員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紀檢監察工作制度,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對應立案事件無故拖延超過1個月的; (二)立案后不及時開展調查檢查工作的; (三)調查檢查過程中不認真負責,掌握情況不全面、不客觀的; (四)將舉報人姓名、材料或內容透露給被舉報人的; (五)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材料的; (六)以任何形式收受案件相關人員、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財會法規和管理制度規定。在財務金融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記賬不規范、不準確、不及時,做假賬或偽造會計賬簿、報表,提供虛假財務信息,造成財務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未經審批擅自銷毀應當保存賬簿或財務資料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收入、成本和費用核算,造成損益不實的; (四)資產不按規定入賬,造成賬外資產或設立“小金庫”的; (五)未經審批擅自計提各種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 (六)未經審批擅自對外違規付款或調用資金的; (七)未經審批擅自報銷預算外支出或核銷公司資產的; (八)未經審批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儲蓄或存放的; (九)未經審批擅自為外單位或個人提供借款的; (十)未經審批擅自為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十一)未經審批擅自開立銀行賬號的; (十二)未經審批擅自開展高風險業務的; (十三)未及時催告并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 (十四)不配合依法依規實施的稽查、審計、監察或檢查工作,或拒不執行監察、稽查、審計等整改決定的; (十五)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賬目管理混亂的; (十六)因其他原因違反財經紀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海外常駐工作、因公出國(境)出差、在國內接待國外客戶及參加其他外事活動的人員,須嚴格遵守國家、集團公司、公司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在對外交往中做到合法合規、言行得體。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出訪國、駐在國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經濟或其他形式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不尊重對方國家的宗教禮儀、交往慣例或風俗習慣,言行嚴重失范,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未經審批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或接團時間的; (四)未經審批擅自變更出訪路線、接團路線或繞道旅行的; (五)未按規定請假擅自參加與執行任務無關活動的; (六)未及時掌握駐在國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情況,致使車輛、房產等駐在國要求繳納稅費的物品未及時繳納稅費,造成拖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遺留風險,或發現該類問題,不積極處置,造成更大損失的; (七)由于個人工作疏忽或行為不謹慎,出現房產、汽車、現金等財物丟失或損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八)因其他原因違反外事紀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條 公司員工應忠誠敬業,恪盡職守。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對突發性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群體事件等隱瞞不報、緩報,不及時趕到現場,防控措施不力,處置不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 (二)玩忽職守,對推進工作“不作為”、相互推諉、處理不及時或久拖不決,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在合同文本、招投標資料、訴訟材料、制度、公文等重要文件的制作和審核工作中出現錯誤或疏忽,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在業務工作中,未嚴格遵守國家防擴散出口管制有關規章制度,或未嚴格執行公司防擴散出口管制工作審批流程,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對公司各類重要印鑒、執照、證照、檔案等保管不規范、管理不嚴格,發生私刻印鑒、使用過期公章、久借不還、丟失及丟失后不及時報告報案、重要證件不能正常辦理等問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發現公司資產、財產失竊后不及時報告報案,導致喪失最佳追償時機,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認真履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各單位和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社會公德。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考勤管理不嚴格或考勤不及時、不準確,勞動紀律松懈,經多次提醒,不糾正的; (二)工作期間吵架打架、聚眾鬧事,影響生產經營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三)工作期間撥打私人電話聊天,屢教不改的; (四)工作期間玩游戲、炒股,經多次教育仍不糾正的; (五)工作期間著裝不得體,經多次提示仍不糾正的; (六)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早退,經批評教育無效,1年內累計發生遲到或早退天數在25個及以上工作日的,按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追究責任; (七)在醫療期內,應按時向公司提交病假證明;醫療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向公司報到。如不按規定向公司提交病假證明或向公司報到的,構成曠工; (八)無正當理由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在10個及以上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25個及以上工作日的,按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追究責任; (九)在機場、海關等公共場合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擾亂社會秩序,嚴重損害公司聲譽和形象的; (十)有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嚴格執行《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兵器績效字〔2011〕729號)。在生產經營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弄虛作假、篡改產品質量信息,將存在質量問題產品投放市場的; (二)在產品研發、生產、交驗過程中,未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把關,未能及時發現產品潛在質量問題或發現產品質量問題不及時反映情況的; (三)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時,未能及時了解情況,不認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妥善處理,相互推諉、處理不及時或久拖不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未依法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治理,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未達到國家、地方或項目所在國環保標準要求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私設暗管的; (六)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 (七)未按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的; (八)未依法履行項目建設環境評價審批程序擅自開工建設,或未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保試生產審批程序擅自投入試生產,或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九)違反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管理制度規定。發生生產安全問題須追究責任的,按照《中國北方工業公司生產安全違章處罰暫行規定》(北方技安〔2010〕317號)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各單位和員工須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保密法規和管理制度規定。發生泄密、失密等問題須追究責任的,按照《中國北方工業公司保密工作責任制》(北方辦〔2008〕434號)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其他因在工作中違規違紀,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行為,按照第二章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
[打印] [關閉] |
上一篇: 下一篇: |